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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lx;对于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lx。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3. 照明灯应采用多点,均匀布置方式,建、构筑物设置照明灯的部位或场所疏散路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1.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2. 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2)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3)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3. 当确认火灾后,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
1. 应按下表规定的检查项目、数量对系统部件的功能、系统的功能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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