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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jw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9-1-23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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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楼主给个删除该贴的理由吧,我看了此贴没发现有违规内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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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djw 于 2009-1-23 12:02 发表
这个帖为什么还不删?http://www.bbsjdwx.com/thread-85186-1-1.html《七部委联合整治网络低俗之风》
清理整治网上低俗之风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新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安部、文化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播电影 ...

是你们做得太过份,不给被封不服者申诉,他们被逼无奈,才会导致这结果,如果你们把每个被封杀的会员的封杀理由进行公告,并允许他们申诉,谁还愿意跑到这来曝家丑?这是恶性循环的结果!假如这里删了,还有好几个兄弟论坛都有同话题的内容,甚至百度空间里也有,删得了吗?
你能说出家网元老会员张元林被封ID、IP的理由吗?
过两天就春节了,到现在那一大帮无辜被封会员还没有释放的意思,要消除对立,就要马上放人,否则不服者春节期间也会闹,春晚直播也别想踏实看,要紧盯着论坛别出乱子。
我游走在十几个维修论坛间,除了家网外都非常和谐,管理层与普通会员之间都有说有笑,为什么只有家网会出这样的乱局?该认真反思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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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群网络流氓今天又跑到这里了!!不管你们到那里,网络文明都是不能破坏的!!所有的网络管理也不会放纵你们的流氓行为的,还是奉劝你们;上网要文明交流,不要再玩火自焚!!








支持砂锅说的,骂别人网络流氓的,那他本人是什么样的人可想而知了吧

[ 本帖最后由 不怕不怕 于 2009-1-23 14: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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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3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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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敬请楼主理解.您的贴子发上来不到两分钟我就看到了,我还专门点击您打上的连接,到{休闲娱乐专版 }仔细的看完贴子的全部内容.没有找到必需要栅除贴子的理由.当然,如果此贴是发在维修版块,是违犯本论坛版规的怕是早就栅了.贴子在[休闲娱乐专版]就是叫会员朋友 休闲娱乐的地方.如果聊聊自己的见闻都不行还能叫[休闲娱乐]版吗?再说贴子中也看不出确切的证据有"宣扬暴力、恶意谩骂、侮辱他人等的内容"我们不能违犯宪法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强行栅除人家的贴呀.
  
三人行必有我师.我永远是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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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djw 于 2009-1-23 14:34 发表
如果本论坛管理不执行:《七部委联合整治网络低俗之风》通知的话!本人只好在24小时后,保留证据,依法投诉!!了!!

听说楼主犯了恐吓罪了!

这是2009我在网上看过的最好笑的笑话了!!

楼主,你手上拿的那些是鸡毛,不是令箭。请看清楚了再发帖

[ 本帖最后由 群声电器 于 2009-1-23 16: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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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楼主的帖,就知道你是个心胸狭窄之人!

像这样的人当超级版主,家维网能不乱吗?

反过来说,这次事件让楼主名气大增,只要提起天碟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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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恶意谩骂、侮辱他人等的内容
tdjw
维修列兵

帖子3 精华0 积分6 分 威望0 点 用户货币0 元 阅读权限10
32楼 发表于 2009-1-20 22:04  只看该作者



这群网络流氓今天又跑到这里了!!不管你们到那里,网络文明都是不能破坏的!!所有的网络管理也不会放纵你们的流氓行为的,还是奉劝你们;上网要文明交流,不要再玩火自焚!!

骂人的恰恰是你,证据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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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djw 于 2009-1-23 14:34 发表
如果本论坛管理不执行:《七部委联合整治网络低俗之风》通知的话!本人只好在24小时后,保留证据,依法投诉!!了!!

呵呵!吓唬三岁小孩:警察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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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可比家网宽松多了 这里的管理非常人性化
即使会员有轻微违规行为 管理都能与会员短信沟通
把矛盾化解在萌芽中 我特别欣赏【香如故】管理员的管理艺术
我在北网也发过牢骚 香管都是热情短信与我沟通 耐心解释
然而在家网 会员有错误 根本就不做思想工作
删除会员的帖子也不短消息告知理由
例如这次我也无辜被封 就是发了一个极普通的小故事 ;
一个字的幽默
从前有个爱讲笑话的人和邻居发生了一点芝麻小事被代到了县衙,县官知道他爱讲笑话,想难一难他就说,你今天讲个“一”个字的笑话,讲好了就放了你,讲不好就关你3天,那个人沉默了一会,就说了个“屁”字,县官说,这个字什么意思,那个人说,放也由你,不放也由你,县官。。。。。。
如果你是县官放不放人
退一步说,即使这个帖子有问题 也就是删除处理 不至于封号吧
心胸开阔 广交朋友
互相学习 交流 互通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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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发表于 2009-1-23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天碟在家维网一天,就是广大家电维修人员的噩梦,要是咱们民主一点,来个弹劾天碟的投票表决,我想绝大部分人会投赞成票的,不信试试看,当超级版主当到这个份上,实在是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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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跟一个与本贴无关的贴子,大家来学点法律常识

肖像权侵权认定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赢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赢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三人行必有我师.我永远是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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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极必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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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4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临时关闭此贴不是因此贴有违则内容.而是佳节来临,暂不讨论此问题,何时解贴视情况而定.

顺祝北网的朋友们春节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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